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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应纳税所得额及税率根据财税(2015) 101号文的规定,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,个人股东 (含证券投资基金)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,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;持股期限在1 个月内(含)的,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上至1年(含)的,暂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%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2、因此,个人股东(含证券投资基金)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,实际税率为0; 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的,实际税率为10%;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的,实际税 率为20%。
3、根据国税函(2009) 47号文件,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,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QFII)股东按1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4、2、扣缴办法对于个人(含证券投资基金)持股1年以内(含1年)的,在派发股息红 利时,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。
5、待个人(含证券投资基金)股东转让股 票时,中国结算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所转让股票的应纳税额,由证券公司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,中国结算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 牌公司,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。
6、当股东资金账户余额不足,无法足额扣税时,视为扣税失败,中国结算将 向挂牌公司发送扣税失败明显数据。
7、挂牌公司收到扣税明细数据后,据实向税 务机关申报即可。
8、依据: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 (财税〔2015) 101号)、《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》 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)等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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